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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处理,形式上类似于部分费用化,但实质上更近似于全部费用化。因为确认无形资产时,只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把绝大部分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排除在外。现行会计制度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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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也占据了企业支出中越来越大的份额。目前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不同认识,本文意在通过对当今几种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得到的结论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作“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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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处理,形式上类似于部分费用化,但实质上更近似于全部费用化。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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