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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晓敏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3):94-95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试图结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车位和车库权属纷争,但其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笔者试图从民法理论出发,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共有权的性质,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以及对《物权法》规定中的“需要”、“首先满足”等做简单的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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