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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中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182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改变。一方面,审判人员通过庭前会议提前解决或做好准备以便在庭上解决,影响审判持续进行的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控辩双方能够在庭前会议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交换意见,通过程序公正进而保障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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