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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法定标准的规定在1980年被第一次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仍坚持了这一原则。本文在其产生及存在意义给予肯定的情况下,建议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并系统讲述了此建议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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