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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举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4(3):47-49
外经贸企业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职工持股改制工作,不管是对出资者,还是对企业本身、职工个人,都有着极大的益处,而在这一改制工作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在起草、审核改制工作的上报材料、经办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协调各种关系方面都起着主协调作用。当然,律师在发挥这种主协调作用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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