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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存在的问题 1.关于科目设置。对外投资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主要设置了“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 两个科目。“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但投资基金反映的是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这实际上已经限定了用途。将投资基金作为“事业基金” 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应将投资基金设为总账科目。事实上在资产负债表中,投资基金也是单独列示的。 2关于账务处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①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差别太大,不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未按税法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③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与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反映的口径不一致。前者投资基金未被应交增值税款冲减,后者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了投资基金数。④将投出材料应交纳的销项税额体现在投资基金中,不能正确反映增值税交纳对基金影响的实际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材料对外投资时,材料的进项税额原是反映在一般基金中的。⑤将对外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相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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