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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是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法定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对不服征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等(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不服征收决定案件必将是今后一系列征收与补偿争议案件当中的诉争热点和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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