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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厚隽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4):57-60
信赖利益损害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的损害。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对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由于缔约中信赖利益之损害发生时,当事人之间尚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而以“缔约人过失责任原则”作为其归责原则。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需要考虑财产上损害、非财产上损害和损益相抵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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