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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迅速膨胀,网络信用成为其决定性因素.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信用采集、评价与应用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我国征信立法仍不完善,社会诚信水平、公众诚信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我国更适于采用政府推动、央行负责的网络征信方式.当前,可借鉴央行现有征信系统运行模式,推动网络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实现数据可获取性、产品可加工性和客户隐私可保护性,促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2.
一、美国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美国征信业为市场型模式,政府不直接管理征信体系,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因此美国制订了专门的征信法律,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征信行业健康有序运行。目前美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征信法律框架体系,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房屋贷款人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16项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3.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记录,而这些记录逐渐成为反映交易个体网络诚信状况的重要指标。央行征信系统自建立以来,虽然对现实生活中反映自然人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指标进行了采集、整理,但对于网络信用却仍是一片空白。分析网络交易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初步设想数据的采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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