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1篇
综合类   2篇
贸易经济   4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减损竞争”和“促进效率”这两大因素的权衡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核心内容。在这一权衡过程中,各国竞争执法和司法机构不得不面临集中控制的福利标准问题,即竞争和效率的好处在主体层面的归属问题。由此形成了三大福利标准,分别为消费者剩余标准、总剩余标准和平衡权重标准。三大福利标准在经济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待遇各不相同,表现出了一种动态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反垄断法多元立法目标的基础上,宜以“社会本位基础上的消费者福利导向标准”作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  相似文献   
2.
当前中国《反垄断法》有关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和实施都受到了"行政法思维"的严重影响,与"反垄断法思维"下有关行政性垄断的认识存在巨大反差。从有效规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行政性垄断的性质重新定位为"以公权力为手段、以市场垄断为结果"的垄断形态;将行政性垄断的认定标准从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标准转为反垄断法上的结果标准;将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法责任转变为经济法责任。  相似文献   
3.
竞争中立是确保国家在市场竞争问题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一套监管框架。它最初是作为国内改革措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实现的.眼下却日渐成为诘难国有资本在国际竞争中享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理论立足点,其实现方式也演变为国际组织的"最佳实践"或"指南"和区域或自由贸易协定。在竞争中立问题上,中国已经作出一些探索,但是尚未形成有针对性的应对规则。中国可以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作出回应:在国际层面,中国可以秉持"全球价值链"理论寻求全球竞争的"实质公平".指出竞争中立作为"国内改革措施"和"国际约束规则"的不同,在参与自贸协定谈判时提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主张;在国内层面,短期内中国可以借助于国内自贸区的"试验"探索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长期则需要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体系。  相似文献   
4.
竞争中立要求政府在市场竞争问题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国际上推广和实现竞争中立的形式有3种:一是国内立法,二是国际组织的“最佳实践”或“指南”,三是区域或自由贸易协定。不同形式体现了不同立场和诉求。中国可以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作出回应:在国际层面,中国可以主张全球竞争的实质公平,指出竞争中立作为国内措施和国际规则的不同,在参与双边或区域协定谈判时提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主张;在国内层面,短期内中国可以借助于国内自贸区试验探索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长期来看则需要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竞争中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近日,阿里巴巴与工商总局之间由于假货监管而引发的"掐架"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源于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报告《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报告显示,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的正品率不到四成。阿里巴巴认为工商总局的监测报告程序失当,属于情绪执法。随后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指出阿里平台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6.
一、竞争中立的提出背景所谓"竞争中立",是指国家在市场竞争这一问题上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根据竞争中立的理念而构建的"竞争中立政策",则是确保经营者不因所有制而产生竞争优势的一系列制度工具。构建竞争中立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不平等的资源分配机制,确保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一兮“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开竞争。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