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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将处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处置日子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差额,如为正数填列至投资活动类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如为负数填列至投资活动类的“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额现金”项目中。现通过举例分析关于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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