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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秀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6):71-73
保护中小股东可以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社会资本流通中来,中小股东的出资资本将对公司的产生与壮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能够促使公司的发展运作朝着全体股东“共赢”的方向发展,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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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秀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9,(3):82-85,F0003
劳动债权具有人身属性,属于生命权范畴,国际劳工公约对劳动债权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对劳动债权实行“有限保护”原则,优先受偿的合理欠薪期限限制在破产法公布前一年内。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险费用的追缴力度,制止拖欠甚至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凡是出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等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欠薪达到1年以上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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