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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起点。我国现行立法虽已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但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结合国外的若干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模式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我国宜构建以环境行政机关为主、环保NGO为辅的原告二元主体资格模式,同时辅之以行政救济优先、扶持环保NGO成长、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诉讼成本保障机制的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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