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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嵘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我国商品房预售的基本制度。首先,它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这四项条件体现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经营的监管职能,而非预售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其次,它规定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我国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着缺陷,应该加强其监管开发商的预售行为的作用,同时建立预告登记制度,保护购房者权益;最后它规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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