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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霖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8):86-87
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在主观要件上,以"受让时"为准据时点,对受让人实行"推定善意"规则,不要求原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在交易要件上,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为标准,将事实行为、无效合同和无偿取得不动产的情形排除在外;在公示要件上,以登记为原则,以占有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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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的资格与责任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判决极不统一。当前的司法实践应从现代公司法的精神出发,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名的各种情况,对挂名股东的资格与责任进行准确地认定。同时公司法的修改也应考虑建立挂名股东资格与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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