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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辽、金的矿业政策辽、金与宋分南北而治,他们都由游牧民族兴起,以牛马羊为财富。在立国之前、之初无矿业可言。立国之后,均先后开发矿业。特别是与货币有关的铜矿,受到重视;其次为农耕与兵器有关的铁矿;金银与货币关系比较密切,也间有开发。辽代的矿业开始于太祖耶律阿保机的併室韦(今黑龙江中游两岸地区),因为那里原产铜,铁、金、银,人民又会作铜铁器。于四年(911年)在那里开始部置三冶(开矿冶炼机构)。后又于神册初年(916年)平渤海国,得广州(今辽阳附近)。其地产铁,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因大部分矿产地多在辽国东部,故于东京(辽阳)置户部司,长春州(今农安县北)置钱帛司。后又在今河北北部得银、铁矿,置冶。圣宗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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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开发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石器对代的晚期,而矿业政策的制定,则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此后历代都制定和发布了不少矿业玫策。在青铜器时代,即夏、商、周时期,所有的矿产部控制在奴隶主和贵族手中,奴隶没有经营任何矿业的权利。春秋战国对期,我国进入了铁器时代,齐国首先实行“官山海”的政策,控制山泽之利。这一时期的晚期,在一些国家出现了经营矿冶业的矿业家,说明其政策是允许民间开采,并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税款。汉代开始实厅“盐铁官营”政策,禁止民间弘采私铸。虽然有时也宣布听民开采,但不久便恢复官营。魏晋南北朝战争频繁,官营形同虚设。隋唐时期,矿业完全由政府控制,但在地方政权强大时,山泽之利也被地方控制。宋代虽然也设有管理矿业的机构,但大体是实行民采官税制度。辽、金的矿政与宋基本相同。元代除继续实行宋代的矿政外,又实行了大规模的采金、银、铜、铁矿的专业民户制度,以及承包制度。明清两代矿政与元代略同,但加强了政府管制。明代甚至实行过政府对金银矿的直接开发,造成害民暴政,激起民变。清代前期以民采官税为主,至鸦片战争之后,便开始鼓动民采和诏声开采的政策。洋务运动兴起,矿业政策逐步改为向西方学习,制定和公布的矿业章程,允许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中外合办等政策,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特色。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辛亥革命之后的民国时期。新中国的建立,才予以彻底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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