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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我国《合同法》第36条应该解释为:法定或约定形式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因履行而补正,但《合同法》第36条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形式瑕疵补正是否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完备的规定,对于约定形式的欠缺没有予以特殊处理。对此,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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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规范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私权类型,我国民法典理应对其予以适当规范,但知识产权法具有高度不稳定性,且其规范体系的独特性使其很难与民法典的整体兼容,所以知识产权规范不宜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明智的做法是在总则编的“权利客体”与“权利救济”两章中对知识产权作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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