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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工伤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新生事物。在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制度下,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推出了适应这个需求的产品。并由此形成了“责任险方案”和“人身险方案”并存的市场供给局面。本文从法定责任转移、纳税优惠以及前瞻性三方面对两种方案进行了分析对比,得出结论:选用“责任险方案”更符合投保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深圳会展业30年的粗放发展已经与社会法治进步形成巨大风险反差,例如,产品责任是展会众多风险中较为突出的一项,深不可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载明展会组织者需为参展者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1。这符合"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国际潮流,客观上也使展会组织者风险陡然高企,威胁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倒逼会展业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模式转型,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客观必然。  相似文献   
3.
在2003和2006年,我国大陆地区分别实施了工伤保险和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使之成为我国高危行业灾害救济的两大支柱.然而,两者都属于统筹的风险自保模式,缺乏市场杠杆对社会资金与资源的牵引利用,其已不足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为扭转此局面,强调主动安全预防和费率浮动的安责险制度便呼之欲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把安责险(商业保险)这种社会力量嵌入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机制之中,构筑起高危行业灾害救济的“第三支柱”.这一措施对促进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具有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会展业近30年的粗放发展已经与外部社会环境和法治进步形成了某种风险反差,而长期以来业内对风险的模糊意识和无所作为也不断侵蚀着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例如,《侵权责任法》上产品责任是商业展会的一项集中风险,它蕴藏在各种展品之中。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及判例已彰显展会组织者需为此担责的指向。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更载明展会组织者为此承担"无过错责任"。1[1]这符合"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国际潮流、客观上也使展会组织者风险陡然高企。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倒逼我国会展业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模式转型,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客观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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