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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如何进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和人们争论的焦点,存在着比例说,有效部分说等等不同观点。新中药复方在现有的中药复方专利基础上进行的药量加减、药味的部分替换或全部替换,如果能在显著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作用新的部位、适应新的病症、作用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该复方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不构成对现有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反之,则应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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