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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翠秀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53-56
独生子女家庭的日益成熟,使得传统的姓氏宗族观念和子息单薄之间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而现有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冠姓问题规范明显不足。在未成年子女冠姓问题上,分配监护人的冠姓决定权时,应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直接监护人的冠姓决定权。同时扩张“合同”在民事领域的适用,以协议的方式为主、以法律直接规定的方式为辅来分配冠姓权利,不失为和谐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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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翠秀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
收养作为一种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身份行为,其具体的制度设置须符合社会价值需求。现代收养法的社会价值从传统的立嗣文化向社会福利转型,在此大背景下拓宽收养途径,创新收养方式,突破夫妻共同收养,引入非婚状态下的共同收养,有其现实意义。但同时,非婚状态下的共同收养与传统的夫妻共同收养有诸多不同,不仅要在具体的模式设计上保障收养各方权益,也需要在法律层面有正当的法律支撑,方能体现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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