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海鸿波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3(1):76-77,106
我国合作社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确定为不具有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是恰当的。尽快制定一部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法,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修订《宪法》关于合作社性质的规定,借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所确立的合作社的价值原则,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