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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环境刑法的立法演进,可以发现环境刑事立法从无到有、从概括到明确,规范逐渐精细化,相对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罪名的增设和修订具有阻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重惩罚、轻预防,一刀切式的旧时理念。在罪状方面表现为罪名体系狭窄、针对性不强,空白罪状参照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应当及时转变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理念,在整体保护理念下,坚持预防性立法目标,多措并举治理环境犯罪,鉴于环境犯罪中空白罪状较多的情形,应当统一空白罪状参照的规范表述,发挥参照规范的指引功能,正确理解适用空白罪状中的参照规范,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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