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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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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的内容脱离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官利用经济学原理确定时,这无疑将加大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当法官惯于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时,从经济领域中逐渐消失的计划经济幽灵可能就会游荡到法庭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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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铜陵财经专科学校学报》2002,4(1):13-16
利用外资重在更新策略,创新方式,应从这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吸引外资以优惠政策为主转向营造综合性投资环境;研究国际资本流动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变化和实证经验,创新利用外资的方式方法;重视中小企业在利用外资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外资领域要放宽;解决困扰铜陵市利用外资的“瓶颈”问题;加强人才的使用、吸纳、培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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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学好《房屋登记办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神从而贯彻执行,我们特约请该办法的起草组成员为本刊撰写了系列文章——《房屋登记办法》研讨,自本期起陆续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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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转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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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所谓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显然是与已经建造完毕的建筑物相对应的概念。本来这种“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因尚未完成,不属于具有特定性的独立物,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不能买卖,更不能进行抵押。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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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讨论不动产登记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于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这种中央立法不能一步到位,允许地方先行立法,既可以解决地方性事务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