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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收益。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欠妥,应予改进。一、全部计入当期收益的不当1.增加税收负担。债务重组的目的是通过减轻公司债务负担,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状况,逐步恢复经营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但将债务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当期收益会使企业新增大量所得税,而债务重组的企业往往是资金困难的企业,债务重组收益通常也未必能产生现金流入,交纳所得税则使公司的短期资金状况进一步紧张,抵销了部分重组收益。2.虚假引导。债务重组收益是一种非经常性营业外收入,将其全部计入公司的当期收益并不合理。并且对于只看盈利而不考虑利润构成的公众投资者而言,是一种虚假引导,可能会引起投资者不恰当的投资行为。3.操纵利润。将债务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当期收益,债务重组将会成为操纵利润的新工具。对上市公司而言,其不仅能防止亏损,还可用于保住配股资格,相比购买股权注入利润等方法,其操作更方便、灵活,程序更简单。二、合理的处理方法1.直接计入公积金。债务重组收益是一种非经常性营业外收入。债权人一次性放弃债权本质上如同捐赠,其作用是增加净资产,而非增加盈利。相比而言,对一次性放弃债权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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