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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传明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3):57-58
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商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以来倍受关注。从现有的立法规定出发,物业管理商承担责任所存在的违约赔偿责任、侵权赔偿和责任竞合等情况均难免有不完善之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可以以侵权和违约两诉合并,以体现法律全面保护业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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