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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或有或项》(以下简称《准则》)第6条中规定,如果清偿或因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准则指南进一步强调,可获得的补偿基本确定,“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在准则指南的“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一节的两点说明当中、以及在指南所举的例4、例7的当中也都提到了“确认为一项资产”的问题,但具体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使用什么科目,《准则》及其指南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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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实现等效趋同,使得薪酬范围扩大,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国际会计标准基本一致,职工薪酬准则还新增了辞退福利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新规定,在反倾销应诉实务中极具现实价值,尤其对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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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指南在“基本要求”之(三)中强调了企业应合理划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归属问题。指出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补价时确认的收益,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原材料、库存商品,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可见,“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是准则安排的一个新科目,现行多种会计制度中目前均未收进该科目,大家对它都不怎么熟悉,但关于该科目的全部情况就只有上面引述的这一句话而已,准则并未对科目及科目运用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作详细介绍,更没有安排列题作具体说明。笔者想就该科目在使用当中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供大家批评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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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自发布以来就没有修订或补充过,尤其与新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明显差异,笔现就《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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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99年发布了《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规范了企业在债权方未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重要补充。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商榷。一、关于基本概念《会计处理规定》指出:“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部分中,只字未提“债务重组”,这样,《会计处理规定》在概念上即认为债权人未作出让步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活动是不属于债务重组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规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按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再分为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是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计处理规定》应该是债务重组准则的一个重要补充,而不应该独立于该准则之外。二、关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规定》中列举的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该规定要求,这类资产的入账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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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核算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大探索,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