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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蔚 《企业家天地》2005,(11):55-56
案例:原告:于某,企业干部,住H市花园路58号 被告:H市证券营业部 被告:H市建行铁道支行 2004年4月5日,于某(甲方)与H市证券营业部(乙方)签订《XX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市营业部指定交易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收甲方委托。同日,H市证券营业部作为甲方,于某作为乙方,签订《H市证券公司自助委托查询系统协议》,就乙方在甲方开立自助委托户及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对其所提供资料造成的任何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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