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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垄断行为的执法权由中央执法机构享有,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只有获得授权后才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对地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制止。反垄断法治发达的国家有反垄断法地方实施的实践,而我国反垄断立法却忽略了这一内容。反垄断法地方实施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需要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对其加以规定,进而全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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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制定以后,如何能保障其能得到有效实施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实施,不管是在反垄断法的制定中还是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我国对于反垄断法在地方层面的实施关注都不够。本文以此为焦点,对我国反垄断法地方性实施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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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经济法学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由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产生的,但其在对现实经济生活进行解释时存在局限。对经济进行干预是政府经济职能最本质的要求,这种干预的正当性主要不是来自于"市场失灵"理论,而是政府经济职能。厘清这一点有助于人们把握经济法学的任务,放弃"法学家的幻想",从现实出发发挥经济法学的功能。经济学为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经济法学应当大胆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将其转化为法律的语言并应用于法律实践,这也是经济法学面对经济学不断发展,并在各学科全面渗透形势下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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