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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司的设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完成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设立行为并进行公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公司始告成立。因此,公司之实体,并非于设立登记时突然出现,在此之前,已渐次生成并发展,而与社会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近来学界之通说已承认此种实体在法律上具有某种程度之意义,而称之为设立中公司。中公司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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