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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区分物权、债权,二者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对世效力的有无。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由于“租赁权”超越债权的相对效力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即所谓“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租赁权物权化”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可能影响交易安全,因而不能不搭配一定的公示措施以衡平对承租人与受让人的保护,保障交易安全。本文讨论立法在“买卖不破租赁”情形中的利益衡量,并进行两岸相关立法的具体比较,以指出大陆地区有关立法中公示措施的缺失,并探讨改进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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