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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尔彪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18(6):100-1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在死刑核准权问题上仍沿用非正常时期采取的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做法,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质疑和批评。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日渐受到社会的重视与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分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是众多解决办法中较为稳妥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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