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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定宜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迅速增加,影响个人生活安宁,损害个人人格尊严,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配置,在不侵犯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畅通的流动,以合理回应信息社会的需求。虽然个人信息也承载着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其主要还是一种私益,只有对个人信息提供充分的私权保护,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权的私法规制通过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完成。通过人格权法确认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通,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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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约定所有权保留制度,而《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保留这种所有权变动时间的约定能否与《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保持协调?对此问题,本文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含义、性质、公示与效力,并进而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在适用上的矛盾及解决途径。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审视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提出未来物权法应当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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