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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彦彦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3):109-110
《食品安全法》修订体现了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等理念,试图打造出重典治乱式的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在保健食品生产这一领域,立法技术却并不成熟.草案提出了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督并举的监督结构,但在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的立法上,由原先注册审批制转为审批、备案并行制.备案制与修订理念存在龃龉,其既有可能覆盖审批范围而独立的成为准入标准,大大降低了行业门槛以及产品质量.同时备案制也违背了市场监督的原理,由消费者代替商主体做出市场的决定,是牺牲消费者利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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