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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合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1):72-77
分析不动产登记审查时,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析模式的前提是对"形式与实质"两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涵予以准确界定,同时也应注意"形式与实质"这一分析模式本身的局限性。立足我国物权法的制度体系,结合相应的现行法规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承担实质审查义务,但对反映登记权利客体物理状况的材料、嘱托机关的嘱托行为、公证机关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书则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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