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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些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究竟能否许可爆炸品道路运输产生了迷惑。2010年3月1日,交通运输部在答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批复》(交运发[2010]105号)中指出: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企业采用了让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管理驾驶员用工。认为劳务派遣方式可以避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减少企业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险,可以避免因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可以逃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主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等等,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3.
2007年1月,个体客运经营者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赵某之子小赵在处理完丧事后新购置了客车到运管机构办理营运手续,申请继续经营其父的客运班线。对此,运管机构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该班线的合法经营者是赵某而不是小赵,赵某死亡就应由运管机构收回该班线经营权,再向社会公开招标,小赵应与其他竞标者一起竞标。另一种认为该班线的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赵某死亡应由其子在剩余期限内继续经营。由此引发道路运输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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