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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相关法院公布的信息,近年来,河北省行政诉讼案件增长幅度连年攀高,四分之三以上案件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多是违法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和违反法定程序,而上诉人诉讼理由却集中在行政处罚金额过高、行政裁决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等方面。就此而言,引入诉前调解机制对加强有关各方的信息沟通,改进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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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明显区别于城市公共交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客运服务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理分工,不利于区域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起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关注。有必要从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异地经营危害以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研判分析,实施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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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这一条款有效缓解了基层运管机构大额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也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选择方式,对和谐行政管理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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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涉案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事后通过不同形式固定保存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克服现场取证时间短和能力不足等难题,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案件调查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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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关乎出行、连结民生,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流动、分散的特点,是社会关注的权力、责任、风险并存的热点行业。因此我们提出创新思路找风险,借力科技抓监控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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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别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受部分地区“钓鱼执法”事件影响。对通过暗访方式打击“黑车”投鼠忌器,致使“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在城市特定部位有所反弹,有的“黑车”经营者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坑蒙拐骗,甚至形成汇集揽客、运输、结算等分工明确、利益共享的隐性非法经营链条,合法经营者和乘客投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护出租汽车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治理“黑车”时,应当根据有关法规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依法采取暗访方式,全面提取非法经营证据,重拳打击“黑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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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黑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有效举措,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违规证据,确保“黑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将“黑车”案件办成铁案,营造惩治“黑车”的社会氛围,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但存2013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笔者发现个别基层运管机构对“黑车”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以及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现象,如在处罚出租客运类“黑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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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政策法规需讲语言艺术
广大运政执法人员直接与道路运输相关当事人打交道,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是宣传员,要能够开诚布公与当事人交朋友,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解难题。准确完整地剖析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站到立法者的角度去探究问题,从执法者立场上去分析问题,从自身需求去考虑问题,最终达到当事人了解法律、支持法律、维护法律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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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部分一线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来电、来信咨询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年审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也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向法制部门投诉个别运政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质疑运管机构以逾期未年审为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