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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文中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统一为县级人民政府。随着全国“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全面实施,山东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和公路密度有了大幅度提高。如何进一步管理、养护好农村公路,发挥其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成为平度市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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