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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石是祸首     
笔者认为,对“四.一”特大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及人民法院的责任认定不正确。保障道路畅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市街道管理部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建峰、孙永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一、条石是祸首。“现场有一块石头.是去年腊月落在那里的”(薛永昌的证言),事故前县报记者在报纸上刊载题为“巨石挡道,车辆小心”的照片,说明条石在道路上已放置达三个月之久,且已引起了舆论界的注意。但对道路上的障碍物条石负有清理责任、保障道路畅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市街道管理部门)不予清理,是严重违反《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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