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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王颖志同志的《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一文,涉及到推定原则在事故处理中的具体运用,笔者发表一点意见,请同行指正。 一、陈志红驾驶摩托车与行人俞海生相碰撞后,按当时双方的情况,均有条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均由于文中所述的原因而未及时报案。交警在无法查明事故真相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规定,推定陈志红负事故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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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石不是祸首,孙永庆、刘方不负事故责任。 这起案件如何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关键在于要明确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在分析中要将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原因与条件是不同的,否则就扩大了责任范围。从现场图看,条石仅占路面宽1.20米,摩托车驾驶员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及时发现险情,尽早采取措施,事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条石仅是事故发生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原因;条石和事故只是一般的联系,而非必然联系。因此,条石不是祸首,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不负事故责任。 “未戴安全头盔”是一种违章行为,影响了交通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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