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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业权初探     
分析了林业权的法律性质,指出当前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林业权权利体系,包括投资、 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在内,并对林业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林木抵押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胡玉浪 《林业经济问题》2007,27(3):217-220,224
在林木所有权可以抵押的前提下,从抵押权的历史发展和《担保法》的体系解释两个角度,阐述林木用益物权抵押的可行性;分析我国禁止重复抵押的不当之处以及建立林木重复抵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张林木可以与林地使用权分离单独设定抵押权,也可以与林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3.
对林木物权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指出林木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木采伐权和林木抵押权,分析了我国现有林木物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加强林木物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4.
胡玉浪 《旅游学刊》2011,26(7):66-70
旅游以时间为要素,没有时间就没有旅游。对于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之事由而造成的时间浪费,旅游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旅游挫败或者遭受严重的损害、旅游者已经浪费了时间、旅游者因旅游时间的徒过而受到损害等构成要件。旅游活动时间浪费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这一请求权可以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适用。  相似文献   
5.
分析了林地抵押对于融通林地经营资金、提高林地利用效率、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我国建立林地抵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对林地抵押客体的范围、林地抵押与林木抵押关系的处理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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