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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川 《商》2014,(52):239-239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点已为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2012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所明确.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演进,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产生的疑难复杂问题不断呈现,相关争议也积累不少.笔者以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作一梳理,希望对争议的解决能起抛砖引玉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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