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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应以质证和申辩为核心,听证主持人不能表现出追诉的迹象《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由此可见,听证的核心是质证和申辩。所谓质证是指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由当事人逐份进行核实,或予确认、或予否认,并有权提出新的相反的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所谓申辩,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及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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