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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权利质押形式,反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体现了交易的需求。但是,有关股权质押的立法发展却相对滞后,尤其关于股权质押的客体,法律文件表述颇为不一,《物权法》第223条将股权质押的客体表述为股权,但在《担保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中,却将股权质押的客体表述为股份或股票,对于此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这一问题也认识不一,由此对股权质押客体的范围和内容学者们也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2.
关于占有保护制度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物权法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甚至可谓是物权法上最具根本意义的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和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而占有理论的核心在于对占有的保护,近代各国或者地区关于占有的保护,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占有的保护作为一种对法益的维护,其取得、行使和消灭每个阶段都应当受到立法和司法保护,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的规定存在很多不足,没有给予占有人私力救济权,也没有单独设立占有之诉,仅认为应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规则,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权利质押形式,反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体现了交易的需求。但是,有关股权质押的立法发展却相对滞后,尤其关于股权质押的客体,法律文件表述颇为不一,《物权法》第223条将股权质押的客体袁述为股权,但在《担保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中,却将股权质押的客体表述为股份或股票,对于此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这一问题也认识不一,由此对股权质押客体的范围和内容学者们也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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