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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单一渠道筹集资金不能满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需要,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证券市场特征,加大对“问题券商”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基础、管理模式、资金来源、融资方法、赔偿机制及实际运作等方面,实施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的界定。明确政策影响赔偿责任,杜绝上市公司违规现象的发生,减少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中的困难,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与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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