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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及其法律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公有企事业法人,由于公有产权容易导致委托人主体缺位,缺乏约束的治理结构必然形成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一方面经营风险由股东们共同分担,另一方面经营收益却由经理和内部人获得,导致经理层的道德风险,这是证券公司风险生成的体制性成因。论文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缺陷,并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建立“胡萝卜”激励机制,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建立一系列的“大棒”制度是防范经理层道德风险,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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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决议,既是公司最高意思的决定,又是公司股东以其股东地位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方法,同时,公司法理历来遵循“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因此,如何确保股东通过股东会上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如实反映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意志,实是公司立法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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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哲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1,16(5):17-19
企业交驻持股对企业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发展和维持经营问题具有正面作用,但对公司财务、管理自主性、整体金融稳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负面作用。因此,对交驻持股制度必须合理,从限制表决权、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转投资公开化等方面予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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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目前已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从金融领域向实体经济蔓延,鉴于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的自身特点,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我们应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把危机转化为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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