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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经A市B区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持股情况为刘某、林某各持有40%股权,蒋某、陈某各持有10%股权。2008年3月28日,甲公司向B区工商局提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将原股东刘某持有的40%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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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查实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系虚假签名,就应当做出决定或判决撤销该注册登记,但是,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一律予以撤销,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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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登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提交虚假签名申请材料骗取的登记被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撤销或登记机关拟自行纠正后如何重新办理股权登记的问题,如:公司登记机关能否依法院判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印章和营业执照均被原法定代表人非法占有,公司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人没有积极主张权利,是否能将原股东在公司的股权转移到第三人的名下?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登记机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商登记机关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案例,对当前工商登记"依申请"办理原则与协助法院执行"依职权"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提出了一种解决思路,对执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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