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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国际税法存在国内法规范和国际公法规范两方面的法律渊源.其中,国内法规范主要涉及规范跨境交易的国内税收制度,国际公法规范主要包括税收协定和共识性国际税法.共识性国际税法是以国际税收的机构、文书、解释三者为基础构建的共识性规范.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1.0时代,共识性国际税法推动了税收协定和国内相关税收制度的大量修改;迈入BEPS2.0时代,共识性国际税法能否在独立核算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和常设机构原则这三项国际税收基石性原则的根本性变革方面发挥作用,有待进一步考察.若BEPS2.0共识可以达成,将强有力地证明共识性国际税法的存在及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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