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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电商平台中普遍存在B2C仲裁条款,域外立法对其效力持不同观点,以欧盟、英国和美国最典型。产生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根本原因是欧盟和美国在消费者保护立法上的不同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上的关键差异。在中国,消费合同中存在B2C仲裁条款的泛行业化趋势,法律规制欠缺,司法实践对该类条款效力认定不一。分析域外这两种相反立场的根源,再结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诉讼性质可看出,中国应采取特别规制的路径:认定“B2C强制性仲裁条款”无效;符合生效要件的“争议后B2C仲裁条款”有效;消费者自行勾选了仲裁的条款需结合其是否具有真实选择权进行效力判断,且在立法上引入限制,才能够实现消费纠纷仲裁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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