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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辉 《商》2014,(52):235-235
[案情]李父生有李兄与李妹二子女。2010年5月10日,经村干部在场见证,李妹与李父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将李父的二层楼房一幢赠与李妹,李父可暂时在此房居住,待李父去世后,李妹将房屋收回。后李父一直独自居住在诉争的二层楼房内。2014年2月20日,李父经见证人在场见证。请人代书起草一份遗嘱,将上述房屋指定由原告李兄继承。2014年4月,李父去世。2014年8月,原告李兄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李父的房屋。被告李妹辩称,2010年我与父亲李父已经签下协议,诉争房屋归我所有,并不属于李父之遗产,原告李兄不能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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