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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向著作权体系提出了众多挑战。对人工智能的训练与开发涉及机器批量阅读是否构成对训练数据中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以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回应是目前的最优选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由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也值得探讨,因其生成内容具有人类作品的外观特征,且具有来源于人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因此具有可版权性。自然人创作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贡献创造性劳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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